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做好2017-2018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与牵头单位
参加绩效考核人员范围包括本单位专任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各类人员。
机关各部门绩效考核由机关党委组织安排,后勤各部门绩效考核由后勤党委组织安排,各直属单位绩效考核分别由直属单位第一党委和直属单位第二党委组织安排,图书馆绩效考核由图书馆党委组织安排,中层领导干部考核按照党委组织部安排进行。
二、基本要求
1.各学院各单位按照《南开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性意见》(南发字〔2012〕45号)文件要求建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完善绩效考核细则,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完成考核工作,切实履行各项公示程序。本年度绩效考核的时间范围为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
2.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
3.奖励性模拟绩效工资只能在各单位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中进行发放,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不得参与绩效奖励分配。
4.各学院各单位应进一步强化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使考核结果成为教职工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国内外培养培训、各类评奖评优以及提拔任用等的重要参考依据,逐步建立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评价体系。
(1)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同等条件下,各单位应优先推荐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公派出国(境)进修、各项评奖评优及行政职务晋升等。
(3)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下一学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公派出国(境)进修、各项评奖评优及行政职务晋升等。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下两学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公派出国(境)进修、各项评奖评优及行政职务晋升等。
三、绩效考核工作要求
1.严把思想政治素质关,把思想政治素质作为教师考核的基本要求,贯穿到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强化对课堂教学纪律的考核,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对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不过关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
2.各学院各单位对专任教师的考核应该从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
3.将师德师风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完善师德考核办法,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考核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实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
4.各学院各单位应按照《南开大学本科课程基本工作量规定(试行)》(南发字〔2017〕3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本科课程基本工作量和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考核标准要求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根据《南开大学强化本科课程质量多维督导评价的指导意见》(南发字〔2017〕18号)文件的要求,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完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除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外,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其年度或聘期考核应为不合格。
5.对高端人才岗位人员考核,应以岗位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重点考核其在学科发展引领,学术团队建设、重大项目承担、高水平成果产出等方面的业绩与贡献。
6.各学院各单位要以岗位职责为核心,体现不同岗位在考核标准上的差异性。各学院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应对专任教师岗位人员(A岗、B岗和C岗)制定具体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各项业绩成果转化为相应的分值(分数或课时量或工作量),明确规定出各类岗位人员考核合格所对应的分值。
7.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重点考核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各单位在制定考核细则时应明确专业技术工作考核内容及评价指标,使专业技术工作能够得到合理评价。
8.对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应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位管理为核心,提出体现其岗位特点的考核体系。
9.对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编聘用制人员(专任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在固定期限合同期内的人员按照所聘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期满的人员,各学院各单位需按照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对聘用制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条款并考核合格方可予以续聘,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南开大学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南党发〔2012〕30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10.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研究工作的本校教师须参加所在单位的绩效考核,考核标准和要求不变,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暂停博士后研究工作。
11.对于长期出国(境)执行公派任务的教师,如果本学年度实际在校工作时间达到三个月及以上者,则需参加绩效考核,学院考核其本学年度实际在校期间的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相应在校期间的模拟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如果本学年度实际在校工作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寒暑假除外),可以不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在校期间的工作绩效由所在单位进行认定。
12.各学院各单位应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将教师专业发展逐步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增设教师专业发展考评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13.自筹模拟绩效工资的单位也应按照工作要求组织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并提交考核结果。
14.受政纪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的考核结果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受党纪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的考核结果参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执行。受处分人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四、绩效工资发放
1.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是: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杜绝“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奖励分配向一流业绩和一流成果倾斜,打破身份限制,并兼顾各级各类人员之间的平衡。
2.学校确定不同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根据各单位现有人员结构,下达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
3.各单位可以划拨出不超过4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用于为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优秀的人员发放履岗合格奖励,该奖励可以与职工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挂钩。应有不低于60%的奖励性绩效额度用于教职工业绩贡献奖励,由各单位根据教职工的实际业绩与贡献统筹分配。业绩贡献奖励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淡化岗位级别和资历的影响,要在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优秀的人员中,进一步详细划分考核档次/成绩/排名,绩效分配结果应与其对应,充分体现业绩与贡献的差异,引导教职工将努力方向聚焦到学校现阶段的主要发展目标和需求上来。履岗合格奖励与业绩贡献奖励比例的划分应在各单位的绩效分配方案中有明确体现。
4.高端人才岗位人员及参加本年度考核的百名青年学科带头人岗位人员,根据考核结果核发模拟绩效工资30%部分。
5.标志性成果奖励的具体事宜学校将另行通知。
6.在2014年-2017年聘期内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新晋升职称对应的最低岗位档次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并补发自2017年9月以来的差额。至2018年9月满足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整条件的党政管理干部,按规定标准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补发自2018年9月以来的差额。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及尚在处分期内的人员,绩效工资处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时间安排与材料要求
1.各学院各单位于11月19日-23日确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名单,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绩效考核细则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2.各学院各单位于11月26日-11月30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人事处提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名单、绩效考核细则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3.各学院各单位于12月3日-12月7日进行考核工作。
4.各学院各单位于12月10日-12月14日进行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结果的公示。
5.各学院各单位应于12月21日前:
(1)在人力资源系统中填报考核结果等相关信息http://222.30.44.146/hr80/base/frame/login.jsp?FM_SYS_ID=nkdx_sj(各单位权限配置人员清单见附件一)。
(2)以下材料提交至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①纸质版考核总体情况报告和《南开大学绩效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二);
②纸质版的《南开大学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附件三),交人事处归入个人档案;
③提交考核不合格人员的情况说明(不少于300字)以及后续安排报告。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人员,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明确意见。
④各学院各单位如有因公长期出国(境)研修的教师,须填写《国(境)外教师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四)。
今年继续采取系统填报和纸质版报送并行的模式,请各单位一定保证系统填报的考核结果与纸质版完全一致。
(3)各学院各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细则自行制定的考核表格等材料以及个人绩效考核材料由所在单位归档留存。
(4)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结果提交至人事处工资福利科,包括全体人员履岗合格奖励和业绩贡献奖励的具体额度(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应同时列入,奖励额度为零)。
(5)聘用制人员聘期考核合格后如需续聘,应填写《人事聘用人员合同续聘意见表》(附件五),由学院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流动调配科。其中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续聘,须同时提交协商一致的新聘期工作任务,并由学院签署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绩效考核工作:杨丽新 85358163 胡冰冰 85358620
奖励分配工作:李由 85358597
聘用制人员续聘工作:张说 李元浩 85358178
各单位权限配置人员调整:张建涛 牛可钦 85358262
人事处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