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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做好校外同行专家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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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相关单位:

根据我校《南开大学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指导意见》(南发字〔201931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校外同行专家评审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国内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原则

1.校外同行专家评审采用双盲形式,人事处将评审材料送往校外单位人事部门,由对方单位指定相对应学科专家进行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2.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在参考教学、科研、获奖及校内外社会服务等各项业务成果基础上,重点对申请人所提供的代表作进行评审。

二、国内校外同行专家评审材料要求

1.个人需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提供代表作进行校外专家评审。每套材料包括:3篇代表作(论文可用复印件,著作需要原件),1份《南开大学拟评高级职务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该表必须用A3纸张双面打印)及附件一、二、三(A4纸打印所有评审材料如无特殊要求,不再退还,请申请人自行留底。

2.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委员会工作安排如下:

1)申请人向各学科分委员会和牵头单位递交材料。

教师系列及其他系列申请正高职务需要递交5套材料(教师系列理工类学科递交3套材料),申请副高职务需要递交3套材料。其中附件二《成果鉴定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每位申请人只需提交1份。

2)教师系列教学为主型申请人提交的三个代表作中,要求其中两个为教育教学相关业绩成果,另一个为科学研究相关业绩成果。

3)各分委员会及牵头单位安排专人严格审核申请人材料,确认填写内容真实准确。申请人所提交代表作必须为20181231日以前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所填写主要业务情况必须为20181231日以前业务成果。审核无误后,在附件二相应位置由具体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在附件三的相应位置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人提交外审的代表作应与教授会议所提交的代表作相一致。

5)各分委员会及牵头单位对申请人所递交代表作材料进行匿名处理,如果文章或著作等有多位作者(多于或等于两人),只需对申请人本人做匿名处理。在附件二、附件三编号一项,用铅笔按照各学科或系列提交的评审结果报告中晋升候选人的顺序进行编号(不区分正高和副高),例如:商学院1、商学院2、商学院3”、或实验1、实验2、实验3”其他表格编号一项由人事处填写。

6)各分委会及牵头单位将申请人《南开大学拟评高级职务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及附件电子版打包后以学科或系列名称为邮件主题发送至rsczjk@nankai.edu.cn

三、海外同行专家评审工作安排

1.教师系列理工类学科正高级职务申请人的材料需要2位海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2.海外同行专家评审工作由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委员会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联系专家,邮寄材料等事宜,专家信息及评审结果对被评审人严格保密。评审方法上,可将被评审人的材料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评审人。

3.海外评审学校要求

海外院校的选择可参考USNewsQ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原则上应为排名300以内院校。如因专业限制,所选院校不在排名内,由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请,交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海外评审材料要求

海外评审材料内容包括三篇代表作及《南开大学海外同行专家评审表》(教师系列-海外评审),代表作应为英文,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填写内容应详实准确。另外,申请人另附PDF格式的个人英文业绩情况,内容包括教学、科研、获奖及校内外社会服务情况。各单位对送审材料统一整理。海外专家签名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海外评审的结果以《南开大学海外同行专家评审表》(教师系列-海外评审)为准。

各单位请于108前完成海外同行专家评审,将《南开大学海外同行专家评审表》(教师系列-海外评审)加盖单位公章递交人事处。

四、评审费用

校外同行专家评审费由学校统一支付,不需要申请人个人交纳。

五、申报材料及评审费提交时间及地点安排如下:

请八里台校区各学院及单位于93日将材料交至八里台校区办公楼219,请津南校区各学院及单位于94日将材料交至津南校区综合业务西楼414

六、各分委员会及牵头单位须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外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上交。一旦发现有虚假情况,将对申请人、审核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申请人下两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资格。

 

联系人:胡冰冰   杨丽新

联系电话:8535862085358163



南开大学拟评高级职务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教师系列-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docx

南开大学拟评高级职务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教师系列-教学为主型).docx

南开大学拟评高级职务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教师系列-海外评审).doc

南开大学拟评高级职务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其他系列).docx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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